通馬桶8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雙方當事人財產制,則準用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的監護、扶養義務、繼承權利等,都準用民法通水管相關規定。施行日期部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自108年5月24日施行。司法院大法官會通馬桶在民國106年5月24日做出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解釋公告後2年內,通水管修改相關法律。若修法或立法在2年內未完成,同性2人打算結婚,得依婚姻章的規定,持2人以上證人簽名的書面,向戶政通水管關辦理結婚登記。今天挺同團體也早早發出動員令,號召民眾集結立法院外青島東路共同關注立法院內處理狀況。截通水管至上午11時,包含青島東路、中山南路及濟南路上都被挺同群眾占據,主辦單位估計現場將近4萬人。在表決攸關通水管性是否可辦理結婚登記的條文時,現場群眾高喊「我要結婚」集氣,當立院二讀同性可辦理結婚登記時,群眾高喊「謝謝委員通水管」,也有人落淚擁抱身旁朋友,推動同志平權運動30多年的祁家威也上台興奮大揮彩虹旗,主辦單位也大呼「524我們可通水管結婚了。」部分關鍵條文內容如下:第1條: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通水管第2條:相同性別之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第3條:未滿通馬桶8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4條:成立第2條關係應以書面為通水管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