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馬桶也是工作權主觀資格條件的限制

如果大法官認為上開條文「實際上」有構成職業自由的主觀資格條件限制,那麼是不是也可以說低收入通馬桶戶補助規定中有關家庭所得上限的規定,「實際上」讓領低收入補助的家庭成員不想從事比較高薪的工作,通馬桶也是工作權主觀資格條件的限制?其次,大法官指出系爭條例之所以設立就任或再任私校的規定,通馬桶是為了避免領退休俸或贍養金的軍官或士官,就任或再任受政府補助的私立大學,造成該些軍官和士官實際通水管上從政府那邊領取兩份薪水的不合理情況。但大法官認為並非所有私立大學都會受政府補助,政府也不是只通馬桶有補助私立大學,還會補助其他各級學校,因此大法官認為就任或再任私校的規定和目的沒有實質關聯,違通馬桶反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違憲。最後大法官認為系爭條例第39條規定:「軍官、士通馬桶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通水管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其相關通水管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讓行政機關就要不要根據各項指標和社會變遷調整軍人退撫制度,通水管有自行裁量的空間,而不是課與行政機關應該要適時調整的義務,違背了年改的制度精神,相關機通水管關應該依照解釋意旨盡速修正該條規定。接下來還會有關於第782號公務人員退撫給與、第78通馬桶3號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與釋憲案的深入說明,和軍人年改有哪些一樣和不一樣的地方呢?敬請期待!